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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不成立,错误指控应纠正

污染环境不成立,错误指控应纠正

―镇江丹阳律师韦正夫经办刘某兴污染环境案无罪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兴因涉嫌污染环境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亲属聘请了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的韦正夫律师为刘某兴的辩护人。韦正夫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发现刘某兴的行为并没有给环境造成污染,依法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于是韦正夫律师首先向侦查机关为犯罪嫌疑人申请了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即将期満时,侦查机关又将此案移送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韦正夫律师在2018年1月17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刘某兴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律师意见书。金山地区检察院接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正确,刘某兴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不应对刘某兴提起公诉。经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充分交换意见后,丹阳市公安局决定撤回案件,不再移送起诉。刘某兴最终被无罪释放。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犯罪嫌疑人刘某兴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以下是韦正夫律师向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提出的律师意见书。

关于刘某兴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律师意见书

  2017维刑字第001号

  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江苏维尔达律师事所的指派,依法担任你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污染环境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兴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兴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是否有提起公诉的必要等问题,向贵院发表律师意见如下:

  一、关于刘某兴行为的定性。犯罪嫌疑人刘某兴虽然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了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工业使用过的废酒精)的行为,但其将一吨多废酒精出卖给他人作为燃料的处置行为,是一种不具有污染环境后果的废物利用的行为,且焚烧的方式也是专业公司对废酒精类废物处置的常用方式。犯罪嫌疑人刘某兴及购买其废酒精用作燃料的饭店或浴室经营业主,在利用或处置该废酒精的过程中,皆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没有非法倾倒污染物,也没有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兴的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没有提起公诉的必要。

  二、关于刑罚适用的公平性。常州四药的蒋菁在本案中的作用与犯罪嫌疑人刘某兴基本相当,但侦查机关对蒋菁的行为并没有认定为犯罪,并没有将蒋菁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从刑罚适用的公平原则出发,本案也不宜单独对刘某兴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

  综上,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兴的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犯罪。本辩护人建议贵院依法对刘某兴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

  谢谢!

  辩护人: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韦正夫律师

  二O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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