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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无证据,公安指控被撤销

寻衅滋事无证据 公安指控被撤销

-江苏丹阳律师韦正夫经办林**寻衅滋事案无罪辩护案例

  2012年5月18日,DY市公安局在丹公刑诉字[2012]第316号《起诉意见书》中,以家住皇塘镇蒋墅村的林**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为由,将姜**、林**涉嫌寻衅滋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林**依法委托了丹阳律师韦正夫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律师。韦正夫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调阅了相关材料,并向相关知情人士行了查访和了解。律师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发现公诉机关指控林**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是说林**根本就没有实施公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林**所作讯问材料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林**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为此,韦正夫律师及时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交换了意见,表达了自己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公安机关在丹公刑诉字[2012]第316号《起诉意见书》中对林**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指控。最终,林**并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更没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林**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被洗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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